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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职审查的前言           
入职审查的前言

在以往的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就更应注重对员工的入职审查,否则将对企业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劳动合同法同时也赋予了企业对员工入职审查的权利,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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