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劳动法律网 >> 入职审查 >> 正文
首 席 律 师

孙志美律师

手机:13901323235

电话:010-85454313

最 新 文 章
普通文章招聘时企业及员工双方的告知义务及企业应采取的策略
普通文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普通文章入职审查的前言
普通文章企业招聘时不认真审查存在的风险及应对的策略
相 关 法 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我们注意到这里企业的告知内容是比较广泛的,基本上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内容,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少很多,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实践中不外乎就是年龄、家庭住址、教育背景、学历、工作经历、是否与前单位解除合同等,而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不回答。
  二、告知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告知义务对合同效力也会产生影响,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应采取的对策
  1 入职登记表中声明:公司已经告知本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签名确认。
  2 劳动合同中声明。
  3 劳动者声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劳动法律网 京ICP备(正在审核中...)
    Email:szm0816@163.com 
    移动电话:13901323235  电话:010-85454313 传真:010-8565697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朝外MEN财贸中心B座8层  邮编:100020